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股权投资扩大试点范围扩容。
9月2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扩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合称《通知》),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由上海扩大至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南京、杭州、合肥、济南、武汉、长沙、广州、成都、西安、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苏州等18个城市。
《通知》还要求,纳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范围的地区应满足经济实力较强、科技企业数量较多、研发投入量较大、股权投资活跃等条件。金融监管总局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有序推动将试点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地区。充分发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企业重组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大对试点区域范围内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促进科技型企业成长,为培育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提供有力支撑。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指的是商业银行为从事债转股及其配套业务而设立的机构,可以通过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能够帮助企业降低杠杆率,具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许经营牌照。截至目前,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均成立了AIC。
2020年上半年,原银保监会批准五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通过附属机构在上海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重点参与长三角一体化和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建设。
此次《通知》则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按照《关于做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工作的通知》(金办发〔2024〕100号)相关要求,认真总结在上海试点开展股权投资的经验,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业务制度流程,强化内部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风险管控,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在上述城市开展股权投资试点工作,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持续提升科技金融服务水平。
《通知》提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通过附属机构发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形式开展股权投资,相关业务应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接受其监督管理。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附属机构担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要加强对基金的主动管理。
在相关限额方面,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表内资金进行股权投资的金额由此前的不得超过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提升至10%、投资单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金额由不得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提升至30%。
《通知》还明确要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对每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资金池业务,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资金运用情况。
不久之前,8月29日,金融监管总局会同北京市、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推进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扩大试点座谈会。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殷勇,金融监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指出,要深入调研市场需求,做好优质项目储备,按照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要求,为不同成长阶段科技型企业量身定制金融服务方案,争取更多项目尽快落地,推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投资试点在首都取得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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