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扬子晚报报道,9 月 22 日,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在拍卖平台上预告了一场拍卖,拍卖标的物为一瓶雪碧汽水,起拍价 4.2 元,市场价 6 元,拍卖信息特点备注只能自提,不支持邮寄。拍卖预告也很快吸引了网友关注,不少人惊讶于法院拍卖还有这样的低价商品。据悉,该法院曾成功拍卖过 4.08 元的过期玻璃水、5 元的体重秤、7 元的洗菜盆等物品。
看到这个消息,笔者与很多网友的感受一样,可能是结案的数量不够、法拍的件数不足,用这样的方式凑数呢,而不是媒体所说的,不放过每个小额的拍卖品,为申请执行人挽回部分损失。因为,这样的 " 挽回损失 ",投入的法律资源太多,投入产出效益太低,是用公平损害效率的效率。一定程度上,还可能是为了保护被执行人利益,以这样的方式损害申请执行人利益。
要知道,如果真的是为申请执行人利益着想,就完全可以用调解替代这样的拍卖行为,而不要兴师动众、大张旗鼓地通过拍卖平台预告、拍卖和交易,给人以工作十分负责的样子。这种严重消耗司法资源、占用公共资源的拍卖,不仅乏善可乘,而且是哗众取宠,更让人感到,这是这家法院为了凑案件结案数、法拍数,已经绞尽脑汁、无计可施了,只想能到这种无聊的游戏了。
实际上,现实生活中,需要司法机关处理和解决的案件很多很多,特别是经济案件,积压的量也很大,为什么不挑一些重要的案件审理,而要把司法资源浪费在这种无聊的事上呢?这样的拍卖行为,并不能体现法院工作认真,也不能证明法院完成了一起案件结案、增加了一起法拍行为。就算大丰已经平安喜乐,没有什么案件,法院已经没有什么事可做,也可以组织学习法律知识、剖析法律案件,也不要把时间和精力花在这样的无聊行为上。
据了解,大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此起案件,是两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注册资本合计超过千万元的企业。按照被执行人的说法,企业已经破产,没有更多可供执行的资产。也就是说,企业已 " 穷 " 到只剩下一瓶雪碧汽水了。
这样的话,听起来确实非常可笑。俗话说,穷庙富方丈,企业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穷光蛋。很多欠了一屁股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仍然逍遥自在,根本不像破产企业老板的样子。就算这家企业真的没有更多可执行的资产,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合伙人的方丈、监院们,也都穷到只剩下一瓶雪碧,连锅碗瓢盆也没有了?说不定,被执行人的家里,还藏着好酒好烟好藏品呢。处置这样一家企业的破产事宜,竟然拍卖一瓶雪碧,真的把法律当儿戏了。
所以,这类儿戏,真的不能当作真戏上演,演多了,法律就会变成儿戏了,公众就不会相信法律了。如果大丰区人民法院只是将这样的拍卖当作一种噱头、一种吸引眼球,也就算了,做了也就做了。如果当作一项工作,就要好好反思、大可不必了。否则,会让公众对法律的认知产生错误,会把法律当作儿戏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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