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交易平台的定位是处置个人闲置物品,一般不存在经营性质,但近来这类平台上也出现专门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商贩。无锡江阴法院日前披露一起消费纠纷案情,通过卖家在二手交易平台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等判断其符合“以营利为目的”的特征,认定为经营者,其虚假发货行为属于欺诈,判决向消费者退还货款、支付三倍赔偿金。
2023年6月,曹某在某二手平台看中一款智能马桶,卖家大刘称他们是挂在平台上的厂家自营店,产品有全新正品保证,有防伪码可查询,且以出厂价直供京东、淘宝平台,“618”期间下单更优惠,可以先买下,他们等通知发货。曹某付了货款1180元,考虑到家中装修进度,告知需要延迟发货。
12月,曹某想通知发货,发现该订单已发货且确认收货、交易成功,便向大刘询问发货信息,对方开始称已发货,要查物流,后称货物一直在中转仓库,可以安排发货。曹某觉得不靠谱,要求退款并向平台投诉,后大刘的账号显示“该用户因违反法规或相关规则,账号已被处置”,曹某另向平台了解到如卖家点击线下交易,没有物流信息也可确认收货。
因退款未果,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大刘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对二手交易平台的卖家,买家能否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其承担经营者责任。
二手平台产生的交易,通常是处置个人闲置物品,一般不存在经营性质。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能认定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卖家通过二手平台销售全新智能马桶,并明确表示是厂家在平台的直销,直供京东、淘宝平台,其行为不属于在该平台出售二手闲置物品,结合本案实际,应认定其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身份。原告已付货款,被告虚假发货使交易成功,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六条,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费用,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属于欺诈。因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原告所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所受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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