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拉长系统离职人员(下称“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禁止期。
9月6日,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加强系统离职人员(下称“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的管理,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发布《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监管规定(试行)》(下称“《离职人员监管规定》”)。
整体来看,《离职人员监管规定》共12条,主要新增了三方面要求:一是拉长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二是扩大对离职人员从严监管的范围;三是细化中介机构核查要求。
拉长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
证监会表示,高度重视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问题,已于2021年5月专门出台《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下称“《2号指引》”),要求中介机构穿透核查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股东,存在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取投资机会、在禁止期内入股等不当入股情形的,必须严格清理。
“为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制度,证监会在《2号指引》基础上,制定《离职人员监管规定》,并于2024年4月27日至5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场各方对规则内容总体支持,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证监会逐条研究,认真吸收采纳,并相应修改了规则。”证监会称。
相较而言,《离职人员监管规定》吸纳了《2号指引》的主要内容,并新增三方面规定。
一是拉长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将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延长至10年;发行监管岗位或会管干部以外的离职人员,处级及以上离职人员入股禁止期从3年延长至5年,处级以下离职人员从2年延长至4年。
二是扩大对离职人员从严监管的范围。将从严审核的范围从离职人员本人扩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是提出更高核查要求。中介机构要对离职人员投资背景、资金来源、价格公平性、清理真实性等做充分核查,证监会对有关工作核查复核。制度执行中,证券交易所向拟上市企业、中介机构等各方做好政策解读和引导等工作。
具体而言,《离职人员监管规定》明确,存在离职人员入股情形的,专项说明应当包括六方面内容。
一是离职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离职人员的离职时间、工作经历、离职前岗位等。
二是投资机会来源。包括离职人员获取投资机会的途径、方法等。通过获得相关工作机会获取投资机会的,应当说明是否与原职务影响有关。
三是入股价格。包括离职人员入股价格与第三方或者同行业可比公司同时期并购重组、增资入股价格是否存在差异,定价依据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显失公允或者利益输送的情形等。
四是入股资金来源。包括离职人员入股金额与其个人经济收入、家庭背景是否匹配等。属于借款入股的,应当说明出借方有关背景、借款协议、利率、还款期限、还款安排和还款进度,以及借款真实性、是否存在股权代持行为等情况。
五是退出真实性。离职人员在报告期内清退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应当说明离职人员清退股份的路径、方式,受让人有关背景和资金来源,清退价格是否公允,交易对价是否支付,资金流向是否异常,清退行为是否真实等。
六是与离职人员入股有关的其他重要事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以上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
证监会表示,现行《2号指引》发布实施以来,对离职人员入股拟上市企业严格依法推进审核复核程序,大幅削减离职人员“职务身份价值”。
“为从严从紧整治政商‘旋转门’,严防离职人员利用在职时公权力、离职后影响力获取不当、不法利益,我会进一步强化离职人员入股行为的监管,并在《2号指引》基础上,制定《离职人员监管规定》。”证监会称。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从严从紧完善离职人员管理”相关要求,继续严把入口关,并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协作,发现违法违纪线索的坚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发行监管秩序。
《离职人员监管规定》显示,所称离职人员是指发行人申报时相关股东为离开证监会系统未满十年的原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四类。
一是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离职的人员。
二是从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离职的原会管干部。
三是在证监会发行监管司或公众公司监管司借调累计满十二个月并在借调结束后三年内离职的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人员。
四是从证监会会机关、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调动到证监会其他会管单位并在调动后三年内离职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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