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以下简称《通知》),其中严禁学校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班委、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违规收费。
上述《通知》由广东省发改委8月14日对外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通知》明确,广东省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区分公办义务教育、民办义务教育、公办普通高中、民办普通高中,实行分类管理;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通知》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应坚持体现教育公益属性,依法依规严格核定收费标准。严禁以赞助费、捐款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在相同住宿条件下,学校住宿费标准应保持一致,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调高住宿费标准。只提供午间住宿的宿舍,收费标准应明显低于全寄宿收费标准。
在规范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各地要严格遵守教育收费纪律,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学校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管理规定,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服务的项目、国家和省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和违反规定提高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严禁学校在代收费中获取差价、返还款和擅自提高代收费标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班委、第三方服务机构合作方等名义强制或变相强制违规收费。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含相关软件、平板电脑、课程资源等)、学具、报刊杂志,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和其他任何费用。
学校在完成正常教育教学任务之外组织开展研学旅行、课后服务、社会实践等活动,对应由学生或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可根据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创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适当予以减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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